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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时间:2020-06-10 01:13:35

如今,婚前由夫妻一方购买房屋,婚后由二人共同进行按揭已然成为一种趋势,那么在婚后按揭款尚未还清,夫妻二人感情确已破裂,请求离婚,同时,夫妻二人在婚后约定该房屋婚前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签订婚内协议,并有律师作为见证人),但又未实际将房屋进行变更登记,离婚时夫妻一方认为该房屋没有进行变更登记,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法院是如何认定呢?
 
一、婚后约定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为共同财产
 
小丽(化名)与小刚(化名)系大学同班同学,二人经常去自习室学习,自习室学习时的座位习惯性的固定在了一起,时间久了两人便心生爱恋,二人随即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于大学毕业后结了婚。婚前,小刚的父母给小刚在某城北买了一套房和一辆车,房子系按揭房,剩余房屋价款在银行按揭,车子付的是全款,均登记在小刚名下。二人结婚后,房子的按揭款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
 
处于新婚期的他们如漆似胶。婚后的一天,小丽过生日,小刚突然对小丽说:“老婆,我想给你一个大大的surprise,为了给你的婚姻有一份保障,我想把咱爸咱妈给咱俩按揭的某城北的那套房子写在咱俩的名下,现在老公就和你签订一份《婚内协议书》,约定婚前在某城北买的那套价值不菲的按揭房子,婚后归咱俩共同所有”。小丽听罢,高兴的不得了,一个劲的说:“老公你真好,老公你真好”,事后签订协议时二人还去了某律所请求某某律师进行了见证。
 
但是最后,也许是他们法律意识淡薄,认为既然他们已经签订了《婚内协议》,房屋就应该是他们二人共同的财产,所以,他们并没有实际将房屋所有权变更到夫妻二人名下。
 
二、感情破裂诉至法院
 
结婚一年后,小丽便生了一个可爱的宝宝(女孩),生完孩子后不久,小丽便回了娘家,一住就是几个月,刚开始老公还经常给她打电话,时间久了便没了电话,小丽觉得在娘家住的时间太久了,便没有给小刚打电话就回了家,谁料老公已经有了小三,竟然被小丽碰了个当面,小丽实在难以忍受老公的背叛,事后经常以各种理由吵架甚至打架,矛盾已经无法调和。
 
2018年3月,小丽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将小刚诉至某法院,要求与小刚离婚。同年5月中旬,某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人小刚以他们的孩子年纪尚小,需要夫妻二人共同照顾。所以,他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当时,通过双方的答辩,法官认为这对夫妻并没有达到离婚的条件,于是判决不准离婚。
 
但是,在他们相处的一年里,小丽也试图忘记心中的不悦与小刚和好,但是她还时不时发现小刚还与小三有来往,小丽认为二人的感情实在无法再回到从前,彼此好着也是一种折磨。2019年4月,小丽一气之下又以夫妻二人感情确已破裂将小刚诉至某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并请求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小刚婚前按揭所购买房屋按照双方签订的《婚内协议》约定,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银行存款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那么,诉争的焦点房屋归属问题,是应该依据《婚内协议》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呢,还是按照房屋产权登记的产权人确定为男方所有呢?
 
三、如何确定诉争标的的归属
 
2019年6月中旬,某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被告人小刚表示,自己同意离婚,也同意将小孩的抚养权交由原告抚养,婚内存款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自己不同意房屋的所有权归夫妻共同所有,鉴于夫妻二人婚后共同偿还贷款,只能对原告进行适当的补偿,虽然婚后夫妻二人签订了某城北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的《婚内协议》,但是并没有对房屋进行变更登记,因此,应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来确定该房屋产权归属,现在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当然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小刚的诉求是否能得到某法院的支持?
 
某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过第一次离婚诉讼,夫妻二人感情依然没有得到缓和,现在又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这足以说明夫妻二人感情确已破裂。故此,某法院依据法律的相关条款之规定,准许小丽与小刚离婚。
 
关于诉争标的房屋产权的归属问题,《婚姻法》第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综合考虑本案案情,此《婚内协议》是有效的。因为此协议是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的,该协议是双方基于夫妻关系做出的约定,是二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所以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该房屋登记在被告小刚的名下,并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物权法的不动产登记是产生对外物权的公示效力,不影响婚内财产协议约定的效力。故此,某法院认为,该诉争房屋应属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孩子的抚养权归原告所有,被告小刚按月按时按数付给原告孩子抚养费,被告小刚可利用周末探望小孩,且夫妻婚内银行存款归夫妻共同所有,被告小刚婚前购买车辆归被告所有。
 
以上判决内容都可以进行分配,唯独房屋并不能像东西一样进行切割,那么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即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做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如果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则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婚姻不是儿戏,婚内对个人婚前财产约定既不是万无一失也不是一纸空文,所以每个人在履行一定承诺时一定要谨慎谨慎再谨慎,不要一时的头脑发热让自己付出不必要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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