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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制

时间:2020-06-10 01:15:45

第一 导语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人情社会,不管是在昨天,今天,还是明天,这是一个不变的本质!
 
所以,在中国,托人办事的时候或者评判某个人的时候,我们依靠的不是所谓的个人高超的能力或者所谓的评判标准,我们依靠的是情与理的结合,并且“情”位于“理”的前面,这在西方看来是一个不可思议的事情,因为对于他们来说,“情”与“理”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词,根本不可能放在一起。这从西方的词语当中便可以看出。
 
 
并且,西方的伟大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也曾说:“人类是论理的而不是讲情理的动物。中国哲学同意这一种说法,但是我们更加倡导的是成为一个讲情又讲理的人。
 
然而,我们现在拥有的有关法的理论大都是从西方传进来的,因为之前我们都是处于一个人治,讲人情的社会之下。
 
可以说,在法治发展的路途上,我们都是紧跟西方。
 
那么,我们现在所建立的法治社会是否已经是掉入西方的价值观了呢?将“情”与“理”两者分开,成为了一个只讲“理”的法治社会了呢?
 
答案是:没有,我们一直没有变过!
 
第二 何为法治社会
 
当谈起法治社会的时候,我们必须要谈及人治社会。
 
在人治的社会当中,处于最高地位的皇帝就是法律中心,其他所有的法律法规都是围绕他进行设置的,既然如此,人治社会之下,法律法规都不会危害他的利益。
 
然而,到了法治社会,我们开始改变这样的一种状况,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样一个概念。当然,在中国古代,我们依然有一个概念与此大概对应,即“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是,在古代,天子犯法只有天神能够审判,皇室成员犯法也只能受到皇室独有的机构进行审判,在此情况之下,所谓的同罪也只不过是过一下形式而已!
 
 
上面提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在法治社会,我们是如何进行维护的呢?方法其实很简单,就是按照预先设计好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套用,这样就可以实现法治社会,因为这种方法最大程度地实现了“人人平等”,但是,我们却因为要遵守预先设计好的法律法规而出现很多问题,这就是标题中所提及的“中国是否已经掉入所谓的‘法治社会’”。
 
然而,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讲人情的社会,这是难以改变的,这就好比我们如今依然是一个儒家社会一样,遵守着各种儒家的礼仪。
 
所以,中国不会掉入所谓的只讲“理”的法治社会,但是要切忌不要掉入!
 
第三 陆勇案是最好的体现
 
陆勇是一名慢粒白血病患者,当时,每个月要支付高达23500的天价才能接受最新药物的治疗,这还不包括其余每月的检查费等。在服用了两年之后,陆勇的经济陷入了困难,后来幸运地得知价格仅有十分之一的印度仿制药拥有相同的功效,在他服用病情稳定之后,他还帮助其他慢粒白血病患者买药。
 
但是,他因为触犯了当时相关的法律,面临检察院的起诉,后来,在多方面的拥护之下,陆勇最终无罪释放。
 
 
这样的一个案例就可以有效地证明,我们依然是处于一个人情社会。因为,从法律所规定的层面进行评判陆勇,他无疑是有罪的,但是从情的层面进行评判,陆勇何错之有呢?
 
这只不过是人对最基本生存权的自救行为!
 
然而,我们也不得不警醒,如果没有多方面的介入,陆勇又会面临着怎样的结果呢?
 
第四 我们应该做些什么?
 
虽然在上面已经得出,我们不会掉入所谓的“法治社会”,但是,我们时刻受到预先设置好的法规的影响,所以,我们必须实施一些措施进行防范!
 
首先,我们要遵循我们的价值观,中西是两套完全不一样的价值观体系,我们是以情为基本要务的,而不是理,这是符合我们的国情的。但是很多的法律工作者可能会受到西方价值观的影响,只是从逻辑层面进行分析,从而忽略了情的因素。例如,频发的反杀案件当中,很多法律工作者都在纠结受害人砍了几刀算是自卫,多出几刀算是犯罪;
 
 
接着,我们要允许多方面参与进法律的审判当中,让更多的人发表不一样的看法,如果只是政府依据法律进行审判,这在本质上与之前的人治并没有什么不同,因为,政府已经是超脱了;
 
最后,我们要允许法官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是可以借鉴之前类似的案件进行审判而不是压缩法官的权力范围,只是可以依据法规进行审判。
 
第五 总结
 
法治社会有其最大的优点,可以最大地实现人人平等,但是,有时候又有其无情的一面,这时候,我们何不让一些人情涉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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