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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时间:2020-06-19 06:37:09

当前,网络信息技术迅猛发展,与我国经济社会深度融合,极大改变和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和生产生活方式,对法律规制也提出了全新要求。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民法典》充分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回应“互联网+”时代需求,全面强化公民信息网络相关权利保障,在信息网络民事法律规制方面呈现诸多亮点。
 
一、守护个人安宁,浓墨重彩保护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二、落实以人为本,织牢织密互联网时代民事权利保障体系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三、整治侵权乱象,压严压实网络侵权相关民事法律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四、坚持与时俱进,完善电子合同订立和履行规则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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